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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08:01 股吧网页版
金种子酒:反舞弊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常设机构;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反舞弊工作内容;舞弊的举报、调查和报告;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行为,促使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拥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达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为公司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
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反舞弊工作主要预防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而采取故意欺骗行为、隐瞒事实和重大信息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为公司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为公司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常设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工作指导,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有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审计部门应当主动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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