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振平)
本人吴振平,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吴振平,法学硕士。1989 年至 2002 年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法
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生导师;2002 年至 2008 年,在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广州分所主任。2008 年至今,任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主任,是首批证券从业资格律师。目前担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担任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共召开董事会 5 次、股东大会 1 次,会议议案的提出、审议、
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亲自出席会议,会上
本人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未提出异议事项,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 1 次,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年度、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工作汇报,并在年报审计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沟通,就公司诉讼案件等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核查,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探讨。本人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诉讼案件、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等风险因素进行了交流和分析。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提升。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及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等方式就投资者关切的问题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督促公司积极反馈,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且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参加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要事项。多次出席公司会议就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尊重独立董事工作的独立性。公司组织了多次合规、履职、监管动态的培训,邀请独立董事参加并提供便利条件,保障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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