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依照有关规定披露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及决策机制。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追回或止付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具体金额。
第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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