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认定范围依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执行,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
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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