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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2:47 股吧网页版
哈空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财务结算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副总会计师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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