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100%的子公司。
(二) 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
(三)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下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对母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的各子公司。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子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相应人员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时,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将会议通知和议程提前通知母公司企业发展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过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提交母公司企业发展部。
第九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有关部门批文、资质文件、各类产权或使用权证书、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母公司企业发展部报备存档。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子公司每月向母公司提交书面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要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
(二)报告期子公司财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报告期内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母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董事(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经法定程序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公司委派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委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决定发表对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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