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他人的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必须按照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须先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方可按本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程序,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相关责任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各自依据《公司章程》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
第十条 企业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合规风险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于非关联担保,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对达到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关联担保,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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