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和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权益) 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行为。包括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进行投资。本制度不包括公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提供担保等其他资金运用行为。
第三条 公司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公司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其规范运作。。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
审批程序。关联对外投资还应同时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的要求。
(一)股东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份额作出不大于 20%的调整。
(二)对于单个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股东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30%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且不大于 30%的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授权经理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
(三)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期货、股票)的,股东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做出决定,分公司无权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依据《公司章程》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审,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书。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督和控制,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方案,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结算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集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在公司企业发展部的配合下,对投资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合规风险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审计针对重大投资项目、异常投资项目(如出现亏损、进度滞后等情况)及时开展;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审批流程合规性、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进展情况、投资效益实现情况、减值计提合理性等,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计结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签发投资立项建议书,并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备案。
项目建议书一般只包括立项的名称、目的、和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项目评审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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