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对外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
资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行为包括:
(一)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债券(含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或特定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二)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含流动资金借款、项目贷款等);
(三)其他经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融资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决策和实施;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优化资本结构,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和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四)理性融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不得盲目跨界投资。
第二章 对外融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的资金,须由公司经理层提出项目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由董事会进行审批。具体权限及授权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可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年度融资额度,授权经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并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授权融资事项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严格实施,超出授权范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重大融资活动前,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还款来源或偿付能力等。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的,应当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 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由财务结算部统一负责。
第三章 对外融资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债券(含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证等方式募集的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对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进行管理:
(一)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应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
记录相应借
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账目;
(二)在使用借款所获得资金时,应严格依据融资时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预计不能到期归还的借款,财务部应提前及时上报总经理,并制定应急还款方案,妥善处理,避免发生债务违约风险;
(四)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控制资产负债水平,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结算部应建立与金融机构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金融市场动态和融资政策变化,定期评估公司融资环境和融资能力,为公司融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结算部应当建立融资合同管理制度,对融资合同(含借款合同、债券发行文件等)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涉及重大融资合同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对外融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外融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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