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以及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对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
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网
站公布当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第十四条 首期发行公司债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证监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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