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提供或接受劳务;
1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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