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的选任及履职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 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五)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
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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