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证券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由外部董事组成,成员为五人,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以下事项:
(1)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
(3)提议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审计部门负责人;
(4)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监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3.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4.检查企业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5.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6.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7.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8.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9.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向集团报告。
10.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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