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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5 18:25:22 股吧网页版
安彩高科: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彩高科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6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景诗雅苑写字楼 A 座 24 层(455000)

24/F,Building A,JingShiYaYuan,Wenfeng District,Anyang,Henan(455000)

电话(Tel): 0372-2818867 电子邮件(E-mail): hndyls@126.com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意字[2026]第 0601 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海莲、宋会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6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公告日期早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10:40,在河南省安阳市
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东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3,727,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0%。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46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1,407,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27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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