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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