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3 09:48:18 股吧网页版
安彩高科:安彩高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述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等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