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
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更新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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