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彩高科”“公司”)的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彩高科及子公司担保管理事项。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事项,是指安彩高科及子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融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五条 安彩高科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当采取必要的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反担保方式应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 安彩高科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安彩高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策,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行为,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章 担保费的收取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担保业务时,原则上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
第三章 对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融资用途必须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战略;
(三)企业产权清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四)企业已到位注册资本金由各股东同比例实缴,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按照可研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概算的要求已落实到位;
(五)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六)公司关键性事项的融资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被担保人向安彩高科申请担保事项时,应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所需相关材料。
(一)正式的书面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应对融资用途、融资方案、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若有)等作详细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若有)最近一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三)与本次担保申请有关的经济合同及协议;
(四)本次担保申请涉及工程建设内容,提供可研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用地等审批文件;
(五)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若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申请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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