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完善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人员(如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考、以公司内部实际
情况为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
(五)绩效薪酬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六条 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并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七条 薪酬政策:
(一)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参照河南省上市公司高管薪资的平均水平及《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资收入分配等有关政策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二)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政策调整、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参照《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资收入分配等有关政策,相应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第八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董事(含独立董事)薪酬
1、未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在公司兼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仅领取行政职务对应的薪酬;
3、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参加规定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含延期激励)和多元化激励构成,执行标准参照《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资收入分
配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发放。
第四章 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推行任期管理,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每届任期 3
年,聘任期满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作表现、健康状况等,按照约定对其进行薪酬调整、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分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表》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
书》。如岗位发生变动,新聘任经理层成员应当重新签订分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表》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原则上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等不作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绩效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绩
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策
失误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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