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
的其他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和子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
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在境内外实施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含 BT、BOT、PPP 等模式开发的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合资设立企业、对企业增资、股权置换,收购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等;
(三)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投资活动,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列入“三重一大”范围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投资应遵循在一定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收益最大化原则,注重项目投资综合回报,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注重环境保护等;
(三)全面、科学、准确预测投资规模,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
(四)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制定切实的风险防控措施,防范并减少投资风险;
(六)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严格控制并购风险;
(七)公司及子公司(以金融为主业除外)原则上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以及以促进主业发展为目的的长期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不得从事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八)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是投资项目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和
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要按照“先党内、后提交”的原
则进行。重大投资项目拟决策前应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党委会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公司按以下权限审批投资项目: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依据达到的审批权限标准,分别由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
(二)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提交公司决策前,应先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三)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1.公司投资所需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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