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并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如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如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三)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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