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二)权责对等,勤勉挂钩;
(三)多维度测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履职评价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评价由治理绩效评价与经营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治理绩效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和要求范围内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具体表现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与执行情况。经营绩效是指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的最终成果,具体表现为特定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治理绩效评价:评价项目包括参会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合规交易股票义务、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忠实勤勉义务、配合监督义务、规范运作义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义务、募集资金监管义务、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等。
治理绩效评价具体内容详见附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情况对附表的具体评价内容进行调整。
第七条 经营绩效评价:经营绩效评价指标及对应的考评档位由董事会薪酬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履职评价按年度开展,通常于次年 4 月 30 日或年度报告披露前完
成年度评价。
第九条 评价方式:
(一)治理绩效评价:采取高级管理人员自我核查与评价、董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汇总确定评价结果。
(二)经营绩效评价:采取高级管理人员自我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核定的方式。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在公司上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当年度经营计划及管理需要确定当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关键绩效指标和权重设置,并由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新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任职一个月内签署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个人年度经营绩效评价指标设定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复核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二)每一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启动年度履职评价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在附表1 的基础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治理绩效评价表,同时根据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经营绩效责任书确定年度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评价表。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治理绩效评价表的评价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需具体说明,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根据治理绩效评价表的评价项目分别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四)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初稿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当根据经营绩效评价表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治理绩效评价和经营绩效评价资料后形成初步评
价结果汇总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汇总的评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价结果,但应遵循以下特殊情形判定:
1.评价年度内职务变动但任职超半年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间表现评价;
2.任职不足半年的,原则上评价结果为称职;
3.若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负面清单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不称职。
确认后的评价结果需通知至高级管理人员,并报告至董事会。
第十一条 复议程序
(一)异议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确定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评申请。
(二)复核裁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过程及依据进行复核。如发现评价依据不实或程序违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如原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则维持原评价结论。
(三)终局确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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