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第三条 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二)立足职责,注重实效;
(三)多维度测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履职评价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 董事年度履行职责重点考核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和要求范围内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具体表现为董事对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与执行情况。
第六条 履职评价项目包括参会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合规交易股票义务、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忠实勤勉义务、配合监督义务、规范运作义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义务、募集资金监管义务、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等。
董事长与独立董事除使用上述评价项目外,还设置董事长专项评价项目及独立董事专项评价项目,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的董事长行为规范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履职评价表详见附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情况对附表的具体评价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履职评价按年度开展,通常于次年 4 月 30 日或年度报告披露前完
成年度评价。
第八条 评价方式:采取董事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汇总确定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启动年度履职评价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在附表1 的基础上确定董事年度履职评价表。
(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统计履职情况,形成董事履职档案。
(三)董事根据董事履职档案及年度履职评价表的评价项目完成自评与互评。
(四)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履职评价资料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汇总的评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价结果,但应遵循以下特殊情形判定:
1.评价年度内职务变动但任职超半年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间表现评价;
2.任职不足半年的,原则上评价结果为称职;
3.若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负面清单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不称职。
确认后的评价结果需通知至董事,并报告至董事会。
第十条复议程序
1.异议申请:董事对董事会确定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评申请。
2.复核裁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过程及依据进行复核。如发现评价依据不实或程序违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如原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则维持原评价结论。
3.终局确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意见应通知至董事,并报告至董事会,该确认结果为公司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等级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董事履职评价表中“符合”的总数大于等于 90%,为称职;
(二)董事履职评价表中“符合”的总数大于等于 80%且小于 90%,为基本称职;
(三)董事履职评价表中“符合”的总数小于 80%,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负面清单: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结果应直接判定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四)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引导董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
(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按监管规定由公司予以披露。
(三)作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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