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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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部
案件编号:二零一七年第129号(FSD)
有关公司法(二零一六年修订本)第86条
及有关勤美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会议通告
兹通告根据就上述事宜所颁布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的命令(「命令」),开曼群
岛大法院(「法院」)已指示计划股东(定义见下文所述的计划)召开会议(「法院会议」),以考
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勤美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之间拟达成
的安排计划(「计划」),法院会议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
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8楼1801室举行,敬请所有计划股东届时按上述地点及
时间出席。综合计划文件收录计划副本及阐释计划影响的说明函件的副本,而本通告亦属
於综合计划文件一部分。
亦可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索取综合计划文件的副本。
计划股东可亲身於法院会议表决,亦可委任另一人士(必须为个人,但不论为本公司股东与否)代其出席和表决。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的综合计划文件随附适用於法院会议的粉色代表委任表格。
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有关人士皆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法院会议上就该
股份表决,如同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然而,倘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
出席法院会议,则就此出席的上述人士中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的一名人士方有权就相
关联名持有股份表决。
敬请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将委任代表表格递交至本
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惟若表格并未按前述要求递交,亦可在法院会议上送交法院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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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命令,法院已委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庭乐,或倘其未能出席,则同为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邱林美玉,或倘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同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陈
柏苍,或倘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在命令日期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担任法院会议主席,并
已指示法院会议主席向法院汇报法院会议结果。
该计划将受其後向法院寻求批准的申请所规限。
承法院令
勤美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CliftonHouse
75FortStreet
P.O.Box1350GT
GeorgeTown,GrandCayman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61-65号
华人银行大厦
15楼1502室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八名董事,其中四名为执行董事,包括金奉天先生、曹明宏先
生、陈顺敏女士及何佩玲女士,一名非执行董事ChristianOdgaard Pedersen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包括林庭乐先生、邱林美玉女士及陈柏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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