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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