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通过线下及线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座 1504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4 Building A, Oriental Financial Plaza 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议案 7、9、10、12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时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
大街 288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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