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他人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
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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