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1.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2.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会议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用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