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的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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