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增资;
(三)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四)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衍生品、期货;委托理财、金融产
品、风险投资等对外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执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投资决策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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