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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派斯林:派斯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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