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由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工程承包;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成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关联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处理机构,负责汇总关联人
信息,建立关联人名单,收集变动情况。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变动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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