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董事会授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评价本单位的风险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审计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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