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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医药”、“上市公司”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经办律师担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就本次分拆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前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分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公司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3. 公司披露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均应随附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材料,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上述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上的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是真实有效的;

(3)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文件均经有效授权,并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4)本专项核查意见援引的相关方就本次分拆所作的任何陈述与说明均与事实相符。

4.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新码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分拆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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