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证券代码:834088 证券简称:恒通液压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6月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宁波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金碧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晓春, 素豪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马聚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自华 张雅丽,北京大成(武汉)律师
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1日,因合同纠纷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件详见2015年12
月31日、2017年3月28日、2017年10月11日披露于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5-003)、《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7-005)、(2017-018)。
2017年9月4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11
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公司及代理律师对法
院判决有异议,于2017年9月3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船用公司支付恒通公司价款13,976,507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
履行日止以 13,976,50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6年1月18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镇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驳回武汉船用
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22日,武汉船用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公司因需补充新证据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撤诉。
2016年5月31日,公司向法院再次提交民事起诉状。宁波市
镇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1日出具了(2016)甬镇商初字
第0146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该诉讼案件。
2016年6月15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镇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武汉船用
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11月1日,武汉船用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
2017年2月9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当庭
提交证据。
2017年4月27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被
告当庭提交证据。
2017年9月15日,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当庭判决。
2017年9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于
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2017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26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浙02民终3748号,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33元,由上诉人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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