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
新桥镇西环路阳光春辉生态园大酒店如期召开,董事长陆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事高清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81,890,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236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665,157,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29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6,732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93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67,798,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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