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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2 20:24:59 股吧网页版
ST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3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 阳光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 9,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 0281 民初 9189 号的《民事起诉书》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陆克平

被告五: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1、主债权发生情况:

2024 年 2 月 5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20602010)浙商银借字(2024)第 00116
号《借款合同》,根据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9,800 万元,借款利率为
固定年利率 4.6%,借款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止。

2、担保情况: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4 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 11,000 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股东会决议。

2023年2月15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三为被告一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14 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 10,000 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三分别于 2023 年 2 月、2024 年 2 月与 3 月,按
照法规要求进行了担保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与公告。

2023 年 2 月 15 日,被告四、五与原告签订了(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
第 0001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四、五为被告一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4 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授信业务,在 11,000 万元的最
高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 年 2 月 5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302041)浙商银权质字(2024)第 00004
号《权利质押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 2,500 万元存单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借款发生及履行情况:

2024 年 2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9,800 万元,借据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止。但履行到 2024 年 5 月份,被告在多家银行出
现欠息,且在原告处账户因涉及他案诉讼被反复多次冻结,触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八款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多次联系要求尽快解决诉讼和债务违约,但
被告一表示其无力化解以上风险,为此,原告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分别向被告寄
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4年5月31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止,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9,800 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 90.16 万元、逾
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罚息之复利。

2、被告二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 1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三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 10,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四和被告五对上述债权在最高额 1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对被告一对上述债权以其提供质押的 2,500 万元存单变现所得款优先清偿。

6、各被告对原告支出的诉论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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