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7年11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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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尚途国旅、公司”)的委托,作为尚途国旅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票挂牌所涉及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在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了律师工作底稿。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本次挂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反馈意见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和验证与反馈意见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5、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网站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7、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8、本所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为本次挂牌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10、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以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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