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并决议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的董事李都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352名(其中:A股股东4,348名,B股股东4名),代表股份5,657,579,081股(其中:A股股东5,657,487,781股,B股股东9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0915%。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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