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的,董事会应当自其离职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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