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三名现任董事组成,且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委员中须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原
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须为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的独
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款第(一)(三)(四)(六)(七)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上市公司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
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步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阅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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