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份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
东及前述人员的关联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份管理办法》《股份变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
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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