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LAWFIRM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仟见字【2026】210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中国·河南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5 层、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邮编:450018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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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6】210 号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终止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中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太龙药业 指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 指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划(草案)》 案)》
本次终止 指 终止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部分 重要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太龙药业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注销相关股份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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