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1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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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张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福瑞达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即 2025 年 10 月 10 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在山东省济南市高
新区新泺大街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庆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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