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中“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锁定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大宗原材料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为目的,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因产品或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数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五)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应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匹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批准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七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
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