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
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
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5、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裁审核。
(四)总裁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
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五)财务部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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