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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裁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总裁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解聘总裁,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可按实际发展需要增设副总裁,设立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统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裁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具体的运行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的委托分管相应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三)总裁不在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或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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