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2)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制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审计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内控审计部对公司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3.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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