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旨在堵塞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行为偏差,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监察审计部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监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监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信息,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监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长职责:
(一)确定审计事项;
(二)规定审计范围;
(三)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核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
(四)对发生的违规违法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监察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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