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投资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以下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资信状况差、偿债能力不强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投资融资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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